出境修理物品及未修理进口的申报事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3-07 14:52:37    文字:【】【】【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从事飞机轮胎销售检测修理的企业,获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翻修能力证书,在该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飞机轮胎的检测修理,由于部分型号的轮胎没有翻修能力,需要送至国外具有翻修能力的公司进行修理,2013年我司将一批磨平飞机轮胎出口至香港进行翻修,虽然国外有翻修能力,但是这批轮胎经检测后不符合现有的翻修规范,需要将该批轮胎退回至国内。出口是以修理物品的贸易方式,提交保函担保6个月的时间内复运进境。现想咨询贵关,未修理的轮胎进境以何种贸易方式申报?(轮胎的所有权是归我司)。

答: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本监管方式适用:1.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2.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因此,未修理的轮胎复运进境,仍按修理物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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