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入境通关的法律责任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3-31 11:16:42    文字:【】【】【

旅客入境通關的法律責任
攜帶禁止進境物品未申報的法律責任:
1、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物品入境的話,以藏匿、偽報、謊報、偽裝以及其它形式逃避海關的監管,按照相關法律構成走私犯罪的,應當依據《刑法》第150條及152條的規定追究其應當的刑事責任;
2、凡是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物品入境的話,以藏匿、偽報、謊報、偽裝以及其它形式逃避海關的監管,按照相關法律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則屬於走私行為,由海關按照《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7、9條的規定,依法沒收所有自私物品,並處於罰款;
3、凡是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物品入境的話,但是沒有向海關部門進行申報可並沒有以藏匿、偽報、謊報、偽裝以及其它形式逃避海關的監管,
根據相關條例,對該入境物品予以全部沒收,或者強制要求退回原地,或者進行技術處理預計銷毀,但前提是在海關部門的監制下;

攜帶限制或者應稅物品入境未能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的法律責任:
1、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物品入境的話,以藏匿、偽報、謊報、偽裝以及其它形式逃避海關的監管,按照相關法律構成走私犯罪的,應當依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追究其應當的刑事責任;
2、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物品入境的話,以藏匿、偽報、謊報、偽裝以及其它形式逃避海關的監管,按照相關法律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則屬於走私行為,由海關按照《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第7、9條的規定,依法沒收所有自私物品,並處於罰款;

3、凡是攜帶國家禁止進境的物品入境的話,但是沒有向海關部門進行申報可並沒有以藏匿、偽報、謊報、偽裝以及其它形式逃避海關的監管,根據相關條例,對當事人處於物品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罰款。
具體相應的法律條款的執行與實施,要以現場執法為準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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