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料件内销与FTA的原产地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1-19 13:47:21    文字:【】【】【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为加工型企业。假设在原料进口时以保税形式进口,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残次品,因该残次品最终会向相关关区的海关递交料件内销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税金。又或者该批原料进口时以保税形式进口,但由于海外或者保税手册结转的客户订单取消,最终我司无法以保税结转或出口海外,而最终制成品需要内销国内;我司需将该批原料向相关监管区域海关递交料件内销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税金。问题是,如果该原料当初是从自由贸易协定国进口的,且对方能够提供相应的FTA国家的原产地证书。那么我司在进行内销申报时,是否可以提供相关原产地证,从而内销征税时关税享受减免呢?
答:你公司需要在原料进口时向口岸海关递交原产地证书,并要求口岸海关在企业留存的原产地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进口报关单号码。企业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主管海关如果能够确认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在口岸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件,且报关单申报内容、原产地证书复印件内容与货物实际情况相符,可以凭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加盖口岸海关印章的原产地证书复印件确定内销货物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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