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料件内销及边角料申报事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9-15 13:35:00    文字:【】【】【
问题内容: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且使用电子账册。甲方与我司(乙方)系同一家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甲方来料给我司进行保税加工,保税成品再返回给甲方,甲方支付相应的加工费。在保税加工过程中,遇到来料不良、产成品不良或来料订单取消,最终成品需转销国内市场时,需要将保税料件先向海关报备并予以征税。考虑到运输成本等原因,该部分将不退回给甲方处理。将由我司处理,并将相关内销单证递交我司属地海关。请问:我司在向属地海关递交来料料件内销及边角料内销时,是否需要递交甲方授权委托我司申请保税转非保税状态的协议?如必须递交,是以电子账册一个核销周期递交一次授权(不注明具数量)?还是有一批次的来料料件内销及边角料内销申请,就必须递交一次授权委托协议(标注具体数量)?如果是必须,麻烦提供有关的依据文件给予参考,谢谢!

答:保税料件、边角料内销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33、35条以及海关总署令111号((218号令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销申请是以你公司(乙方)的名义向海关提出,不存在甲方授权的问题。
代办产地证-买单报关
电  话:13632552512
Q   Q: 604329572
联系人:詹先生
脚注栏目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2 贸易进出口 www.myj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