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2-29 14:52:19    文字:【】【】【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简称《FORM E 证书》或《东盟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东盟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申请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东盟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E”,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E08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公司,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

    本栏目不允许出现“O/B”或“VIA”等字样。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方式)或航班号(空运方式)或车牌号(陆运方式)。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

第四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货号多于20项,则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本栏目填写须注意:

    1、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2、对应货物名称旁注明六位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3、品名项数不得超过20项;

    4、在进口国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可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须为境外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并在证书第十三栏中的“Third Party Invoicing”方格处机打“√”。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区域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在进口国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可在本栏目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装运前及装运后3天内申办的证书属正常证书;货物装运3天后申办的证书为后发证书,须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申请证书,此时证书第十三栏“ISSUED RETROACTIVELY”方格处机打“√”。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一)证书签发后,如相关货物运输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则可申请更改原证书,此时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申办更改证书;

    (二)证书签发后,在进口国海关使用时如发现有误需作更改,则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商业单据,经审批同意后由原签证人员在原证书作手工更改及签名盖章。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八、展品证书的签发

    当产品出口至东盟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东盟方时,出口人可申办展品证书,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在证书第二栏注明,证书第13栏的“展览”方格机打“√”

九、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十、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一、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十二、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标签:产地证
代办产地证-买单报关
电  话:13632552512
Q   Q: 604329572
联系人:詹先生
脚注栏目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2 贸易进出口 www.myj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