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税润滑油供应国际航行船舶是否有资质限制
作者:    发布于:2015-09-24 13:06:55    文字:【】【】【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拟在青岛申请设立保税仓库从事保税润滑油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业务,请问是否有资质的限制,我们了解的有监管函【2008】82号文件,《监管司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保税润滑油只能由中国船舶燃料青岛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中石化长燃、深圳光汇石油和中石化舟山石油公司来做,请问目前这个文件是否还有效力?是否有新的文件支持其他企业从事此类业务?

答:署令196号第九条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在海关办理备案的,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提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并同时提交上述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应遵照上述规定提交备案表(见2010年 第79号海关总署公告附件6)。具体事宜请与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青岛海关各隶属海关均已被授权。因此,你司可与相应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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