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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补税征收反倾销税
作者:    发布于:2015-06-09 13:51:57    文字:【】【】【
问题内容:光棒反倾销于2015年18日发出公告,定于5月21日执行,终裁之前先行采用保证金形式; 我司手册项下进口的光棒均为5月18日前进口(即我司内销的光棒均为反倾销政策之前进口的光棒),现由于某写情况需要内销3000kg,并与2015年5月19日取得商务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但由于后续仍需要在海关办理相关的手续,致使此批内销在海关的实际申报日期为5月28日; 现特向贵关咨询由于在5月19日已得到商务局内销批准证且内销的光棒均为反倾销政策之前进口,能否申请不征收反倾销税。

答:加工贸易项下涉及反倾销问题,请查看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了解。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实际审核办理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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