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陆路口岸作业区的流程(在海关部门)以及需要投资海关监管设备问题
作者:    发布于:2015-05-14 10:04:35    文字:【】【】【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在江西省内投资陆路口岸作业区的流程(海关部门内的)情况? 2、设立这样一个口岸作业区,需要投入的监管设施有哪些? 如:无盲区的监控、海关智能卡口系统、海关监管仓、海关查验场等方面的硬件设施需要吗? 3、是否还需要投入其他方面,如数据申报专线、服务器、辅助管理系统等 4、在江西省内封关的集装箱货物,是否可以在运输到广西北海港和江苏江阴港之后不用再做另行申报,是否是采取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模式呢?还是做转关运输方式呢?

答:您好,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1、如拟投资口岸作业区请直接咨询当地口岸主管部门。如需在有关口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请咨询主管地海关;2、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条件,请参见海关总署171号令对不同监管场所类型建设要求;3、监管场所建设条件中包含与海关数据联网部分,经营人可联系有指定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建设,所需投入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承担;4、省内集装箱货物如采取在省内隶属现场海关报关,可采用属地报关、口岸验放模式,也可使用转关运输方式,使用属地报关模式,相关单位需为A类以上企业并取得属地申报资格。如有其他问题,您也可咨询主管地现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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