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能进行税款担保办理的请示
作者:    发布于:2015-04-09 23:06:04    文字:【】【】【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一远洋资质企业,今年远洋资质被暂停,目前公司正在同农业部沟通恢复中。由于公司有一批远洋自捕水产品急需回运,现在想先办理税款担保,待资质恢复后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种方法可行吗?如果不行,我们需要怎么做?

答:根据远洋自捕鱼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仅限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若企业所在地非直属海关,可向所在地处级海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农业部核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正本复印件),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单据。署令179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如果你司尚未恢复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根据19条之规定,不符合担保条件。以上意见仅供参考。鉴于你司描述模糊,建议直接与所在地海关减免税部门联系。青岛海关总机0532-82955112转所在地海关减免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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