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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外应如何申报
问题内容:我司是广州开发区一家外资企业,2002年进口一台减免税设备,已过海关监管期限。因该设备使用多年现基本没有利用价值,想退运到境外的关联公司。请问,我司应按“退运货物”还是“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申报价格是按设备的原进口价格还是设备的净值(即扣除折旧的价值)?
答:减免税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可自行处置。可按一般贸易出口以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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