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氢乙酸钠及进料加工贸易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4-19 13:29:12    文字:【】【】【
问: 老师,您好!我公司的脱氢乙酸钠给一家贸易公司做出口,贸易给出一份证明,需要我公司盖章,证明的内容是:脱氢乙酸钠可以归类到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和乙酸钠实际属于同一类。 请老师帮解释下,我公司可以盖章吗?如果我司是上海浦东的一家进出口企业,想经营进料加工贸易,在湖南的工厂进行加工,然后出口。加工后成品的H.S.编码是: 7407 2900 00,该产品属于2007年海关44号文中新增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出口产品。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1. 我司是否可以经营该产品的加工贸易?如果可以,该向哪里申请手册?是我司所在的浦东海关还是加工企业所在湖南海关? 2. 我司如果在本地申请手册,是否需要申请异地加工?现在可以做异地加工吗? 3. 如果加工成品后,是否可以通过除上海海关外的其他海关出口?
答:首先,你提的问题不属于加工贸易的管理范畴。其次,你公司是否盖章属于公司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行为。最后,如果商品归类有疑问,可根据上海海关2012年第8号公告向预归类服务单位办理。最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请参阅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37号公告和2010年63号公告。如不在上述目录内,即可向浦东海关申请办理异地加工,并凭浦东海关出具的关封至加工企业所在地申请手册。手册可在全国各口岸范围内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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