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需否需办理许可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10-01 19:29:12    文字:【】【】【
问:您好!我司为进料加工企业,主要产品为家庭用数码消费产品,如电脑,数字电视机等。此类产品出口时可能需随附一些操作说明或者驱动程式,其载体为只读光盘。对只读光盘的进出口,我司有以下疑问,恳请给予回复: 1.在电子帐册有备案的只读光盘单独从国外进口时是否需办理光盘进口许可证?该证件是一批一证还是可以累计扣数? 2.进口后该部分光盘会随附在我司的成品中出口,如果进口时已经办批准证,出口时是否还需办理证件? 3.我司部分光盘在国内采购,其随附在我司成品出口时,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如果需要,该如何办理?是以购买的总数量办理还是以出口时的实际数量办理?该证件是一批一证还是可以累计扣数?
答:答复:1.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53号)的规定,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海关验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2.进出口均无需办理其他证件。3.有关进出口音像制品的具体证件规定和证件核扣问题,请直接向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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