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A上的SHIPPER要怎样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3-17 10:20:02    文字:【】【】【

问:我一票L/C是这样的:
(1)收货人是捷克的一家公司,APPLI-CANT是香港的一家公司。货是我公司由福州出的。一由于L/C上规定:B/L上的SHIPPER AS APPLICANT。那现在Form A上的SHIPPER是谁呢?假如是我公司的话,那B/L跟Form A的SHIPPER不一样,算不算不符点呢?
(2) L/C上的DESCRIPTION OF GOODS是不是仅仅只有一个INVOICE完完全全照着L/C上的打就OK了?其他的像PACKING LIST, Form A就可以随便一点?


答:Form A的第一栏,应当写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即贵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必和提单的shipper(信用证的applicant)一致。理由是: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不会同意Form A的出口商写成香港的公司。Form A的第一栏要求写出口商,而不是shipper,这两者不一致是答应的,不构成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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