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的使用及操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3-05 19:53:06    文字:【】【】【
核销单
1、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在电子口岸进行备案,这样方可报关。   
3、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4、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  
1)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则企业和外管局均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做“挂失”操作;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   注:挂失后的核销单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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