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发加工
作者:    发布于:2015-11-05 18:23:20    文字:【】【】【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海关总署第219号令——关于外发加工的规定: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想请教下,经营企业外发给承揽企业(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不在同一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是否可以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以下审批事项:即外发的保税料件从国外进口时直接进口到承揽企业所在地,清关后从码头直接运到承揽企业处,无需将委托加工货物运到经营企业处再发料运输给承揽企业,如:经营企业在厦门,承揽企业在福州,从台湾进口一批保税原料,直接到达福州码头,清关后直接送达在福州的承揽企业处,省去二次运输的成本,此方式海关是否允许?或是另有相关的法规条文规定?

答:可以开展跨关区外发加工,您所描述的情况应属于全工序外发加工,如申请全工序外发加工应缴纳足额保证金。
代办产地证-买单报关
电  话:13632552512
Q   Q: 604329572
联系人:詹先生
脚注栏目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2 贸易进出口 www.myjck.com